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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等相關資料一案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4027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申請表、申請表填表說明、積分審查參考原則、日程表各1份(請至本局人事室2股表單下載)
主旨:檢送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等相關資料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4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065861號函辦理。
二、各縣市為因應少子化趨勢,各級學校減班係普遍現象,請各校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以下簡稱介聘作業)時須對上開現象有所體認,並予審慎擇定,並請各校仍本教師需求多予協助。
三、為避免教師介聘網路作業發生教師帳號被他用、冒用情事與強化資安,自99學年度起申請介聘之教師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及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爰請各校提供現有自然人憑證讀卡機,以利申請介聘教師上網登錄。另有關操作檔案請至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電腦作業系統(http:/tas.kh.edu.tw/)下載參考。
四、為增加介聘成功率及減少互調可能衍生之問題,本年度介聘作業仍採單調、多角調、互調順序辦理。
五、為符平等原則、保障與外籍配偶結婚之教師介聘積分採計權益,本年度仍同意外籍配偶以「永久居留證」為申請介聘教師積分採計之依據。
六、為配合政府幼托整合政策,本年度介聘作業將各縣(市)公立幼兒園納入為介聘學校,各縣(市)公立幼兒園教師得參加介聘至各縣(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七、本年度介聘作業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年度介聘作業保留原要點中但書之規定,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二)本年度介聘作業申請表增列第六點「國小教師一般科目包含:01/普通、02/加註英語專長。」
(三)本年度介聘作業規定,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第十九點一併修改,在確認會議決議前,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但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要求依本項辦理。
(四)本年度介聘本島部分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辦理,離島之間相互介聘部分,依國教署104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06658號函辦理。並維持原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規定。
(五)借調教育部或各縣市教育局(處)仍屬在校實際服務,本年度同意採計服務年資。
(六)為配合「免附戶籍謄本」作業,本年度介聘作業積分審查除戶籍謄本外,同意使用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七)本年度介聘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規範「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本年度介聘作業增列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應聘科(類)別。
八、本市各校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作業,倘有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其議處部分,除不可抗力者外,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於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務請轉知申請介聘教師選填志願時,審慎考量。
九、旨揭本(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申請表、申請表填表說明、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及日程表等表件業置於本局人事室第2股表單供瀏覽下載 。